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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12-30 责任编辑 |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的通知


各驻区执法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执法专班: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通知》要求,我局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形成《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并已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2024年12月20日以后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适用新裁量权基准。

    2.2024年12月20日以前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原则上适用旧行政权裁量基准,不能适用旧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可参照新裁量权基准。

    3.上级单位对行政裁量基准相关制度进行调整时,各单位应优先适用上级行政裁量基准相关制度。

    下一步,我局将依照权责事项,适时动态调整行政裁量基准。

    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

    附件: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pdf

文件链接:关于对《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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