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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 2023-03-23 责任编辑 |  来源 | 市城管执法局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31号)、《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的通知》(沈财综〔2023〕73号)有关要求,参照沈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执行。原《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沈城行执发〔2019〕29号)不再执行。

二、具体要求

1.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

2.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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