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08-10 责任编辑 | 来源 | 沈阳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政府规章《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业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保证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有效落实。
二、修改的内容
(一)删去《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办法》个别条款删除后,顺序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