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12-31 责任编辑 | 梁园园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的通知
各驻区执法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执法专班: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通知》要求,我局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形成《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并已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2024年12月20日以后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适用新裁量权基准。
2.2024年12月20日以前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原则上适用旧行政权裁量基准,不能适用旧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可参照新裁量权基准。
3.上级单位对行政裁量基准相关制度进行调整时,各单位应优先适用上级行政裁量基准相关制度。
下一步,我局将依照权责事项,适时动态调整行政裁量基准。
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2024年)
附件: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