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3-12-14 责任编辑 | 梁园园 来源 | 大城管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拆除前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通告是否可诉?
裁判要点
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实施拆除前又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通告》,属于拆除前的告知行为,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72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市XX区,现住福建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路9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诉被申请人福建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终9X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以XX区XX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系根据被诉《通告》实施的执除行为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针对涉案违法建筑,XX市XX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经过责令限期拆除及催告拆除等程序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陈某曾针对该决定书提起过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亦确认了该决定书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实施拆除前又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通告》属于拆除前的告知行为,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