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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六届 五次会议第3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6-10-09 责任编辑 | 张博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六届

五次会议第335号提案的答复

 

李保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居住区绿化管理,保障居民基本采光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地权责划分”方面办理情况

按照《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负责;”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绿地保护的权属划分。

根据《市城管执法局 市房产局关于规范居住区树木修剪伐移管理的通知》要求,居住区内的树木修剪应根据树木生长实际情况和业主委员会诉求,由居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由物业公司或委托专业绿化单位具体负责。无物业的居住区应由所在社区组织实施,由社区或委托专业绿化单位具体实施。

二、关于“完善法规与制度设计”方面办理情况

1.制定量化认定标准。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针对沈阳市的纬度气候特点开展专项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采光影响量化评估指标,从源头解决“谁来认定、依何认定”的争议。

2.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共担”的资金保障机制。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共同牵头,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协同参与,探索老旧小区树木修剪资金保障机制,避免因资金短缺导致老旧小区绿化治理停滞不前。后续计划根据财政情况,设立老旧小区树木专项修剪补贴资金,重点支持无维修资金或业主自治能力薄弱的老旧弃管小区。

3.明确修剪标准。根据《市城管执法局 市房产局关于规范居住区树木修剪伐移管理的通知》要求,树木修剪严禁抹头定干,过度修剪。修剪时应以剪除枯死枝、徒长枝、下垂枝、虫病枝、交错枝、重叠枝、遮光枝为主。修剪后树木至少保留2-3级以上分枝,使枝条分布均匀、节省养分、 控制徒长,从而达到安全、整齐、优美的目的。

三、关于“加强操作规范与技术指导”方面办理情况

1.科学规划修剪方案。由属地街道负责协同物业小区开展小区内大树排查,对居住区内的高大乔木建立台账,对确有严重影响居民采光的树木制定个性化修剪方案,提升治理精准度。

2.制定修剪技术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树木修剪细则,对严重遮光树木,允许在专业指导下进行适度回缩修剪,明确保留主干高度和保留树冠比例等量化指标。结合树龄、树种和居民楼楼层高度科学设定控制高度,严禁随意“砍头式”或“断头式”修剪。

3.推广“样板树”示范修剪做法。在实施大面积修剪前,先选取部分不同树种进行“样板树”示范修剪,邀请业主代表现场观摩监督,让居民直观了解修剪效果,消除“毁树”顾虑。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王雷

联系电话:31910539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