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9-30 责任编辑 | 张博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六届
四次会议第356号提案的答复
冯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市街道路挖掘后恢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限定恢复时间,保障道路畅通高效”方面办理情况
根据《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竣工后二日内应当做到料净场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七日内恢复路面”,已经明确了路面恢复单位的接收时间及恢复时间。
目前,我局正在完善道路挖掘管理系统平台,将道路挖掘恢复纳入管理内容,实时掌握道路挖掘工程进展,确定道路恢复工程时间,确保各区按规定时间及时有效恢复路面。
为保障道路恢复时间规定的有效执行,我们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设立了专门的考核小组,定期对道路恢复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于违反恢复时间规定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施工资格等,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关于“规范交接手续,明确责任义务边界”方面办理情况
1.做好转序验收。为确保道路挖掘恢复交接工作规范有序,明确了重要节点的交接环节。一是必须保证道路回填及恢复的质量达标;二是严格落实旁站管理工作,要求各个管网单位在工程进场及转序验收时必须到场,确保工程全程管网安全;三是规范交接手续,出台了《市政道路挖掘工程转序确认单》等相关文件,打造全过程跟踪,全过程可查的挖掘工程。
2.加强培训宣传。为使交接手续流程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还组织多场专题培训会,对挖掘施工单位和道路恢复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交接手续详细解读、实际操作流程演示等,提高各相关单位的重视程度。
3.强化责任追溯。通过规范交接手续,实现了责任清晰可查,在道路恢复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可根据交接手续中的记录,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效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保障道路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允许自行恢复,提升恢复效率与质量”方面办理情况
根据《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七日内恢复路面”。目前,按照规定只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路面恢复。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路面恢复有两大优势:一是有专业的道路管理及维护经验,各区均配备专业的维护队伍和维护设备,能够有效保证道路恢复质量;二是减少后序道路养护成本和纠纷,挖掘路面恢复后直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后续的巡视维护,如出现道路病害问题直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会出现因恢复质量问题产生的推诿扯皮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持续完善制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民反馈意见,我们将不断优化相关规定和标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城管、执法、挖掘单位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道路挖掘恢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展评估反馈。定期对道路挖掘恢复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质量。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部门: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 系 人:刘剑飞
联系电话:22516935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