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9-03-07 责任编辑 | 来源 |
秦征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规范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五个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等工作,铁西区、浑南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监督和审批管理工作。
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主要依据《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沈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对经市场化运作的合法点位,我局通过量化设置标准、设置现场指导、设施安检备案、内容前置审核、设施规范监督等方式,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全程化跟踪,规范设施安全设置、合法运营,实施日常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违规户外电子显示屏,我局在日常巡查及集中整治工作中,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拆除。我局还定期开展日间、夜间巡查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关闭电子显示屏、亮度过高及播放动态画面的设置单位要求及时整改。
根据您的建议,在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一是要求禁止设置易产生视觉错觉的户外广告,包括设计具有移动的幻觉和由于文字或图案的改变造成移动幻觉的户外广告,以避免由此而产生的交通安全隐患;二是禁止跨越道路或延伸至道路上方空间设置户外广告;三是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识别和使用,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影响安全视距及无障碍设施使用的户外广告;四是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户外广告。同时,我局在下一步规范性文件修改中,积极采纳您的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制定设置标准及规范。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