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2-02-22 责任编辑 | 来源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长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办理市政道路挖掘、占用审批手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市政道路挖掘、占用审批基本情况
(一)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管183条市政道路挖掘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其余街路由区级审批。
审批手续(申请材料):1申请表;2.规划部门意见;3.施工方案。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均在“沈阳政务服务网”向全社会公示,且按照区县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要求,市区两级审批手续(申报材料)一致。
审批流程:管网建设单位持申请表、施工方案并取得规划部门意见后,各驻区执法分局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核量并签署意见;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调流并签署意见;申请单位缴纳挖掘修复费;审批部门发放《挖掘道路许可证》。
按照市营商局要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已纳入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范畴,对于原管径、原线路抽换工程,管网建设单位需事先在城乡建设局审批窗口取得项目编号后方可申请道路挖掘。
收费标准:依据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住建〔2011〕240号),沥青路面520元/㎡、条(料)石路面500元/㎡、水泥砼路面300元/㎡、彩色方砖230元/㎡、人行步道方砖215元/㎡、边石、卧石158元/㎡、砂石路面87元/㎡、土路30元/㎡、规划路30元/㎡。
对于涉及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的,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85条政策措施》(沈政发〔2019〕10号),第9条 推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收费优惠政策。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临时占道费的,由按照级别、面积一次性收取调整为按照最低标准1元/日㎡收取。涉及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修复费的,由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降低为1.5倍收缴。对于涉及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的,待市政府新政策出台后执行。
(二)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市管57条市政道路占用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其余街路由区级审批。
审批手续(申请材料):申请表。
审批流程:申请单位持填报完信息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后,各驻区执法分局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核量并签署意见;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调流并签署意见;申请单位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审批部门发放《临时占道许可证》。
收费标准:1元/日㎡。
二、关于市、区两级审批标准问题的办理情况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相关内容均在“沈阳政务服务网”向全社会公示。按照区县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要求,我局已召集各区审批部门进行事项标准化工作,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各项内容在“沈阳政务服务网”保持一致。
三、关于审批优惠政策问题的办理情况
2021年12月6日,《市城管执法局关于给予部分道路挖掘工程相关政策支持的通知》已印发至各管网建设单位,明确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急、难、愁、盼”民生工程项目及老旧管网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确需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顶管作业方式施工的按规定标准1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对于“急、难、愁、盼”民生项目,在建设单位资金确有临时性困难、暂时无法交纳道路挖掘恢复费的情况下,每年上半年,可由建设单位向我局出具《承诺函》,先行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5个月内交齐道路挖掘恢复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2年,市政道路的挖掘占用审批将下放各区执行,由各区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权下放后,道路挖掘将按照“市定区批”的模式管理,我局重点强化道路挖掘审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1.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主动加强与各区道路审批部门沟通联系,督促各区严格按照“沈阳政务服务网”上的审批要素,统一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形成促进各部门协调解决突发问题的新格局,确保各区审批的一致性和时效性。
2.跟踪新优惠政策。待市政府出台新优惠政策后,我局严格落实,即刻通知管网建设单位,并督促各区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履行好审批行业监管职责。
3.结合背街小巷改造和老旧管网改造的新建管线工程、架空线缆入地工程,我局主动与各管网建设单位的沟通,使其全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