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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 五次会议第02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6-07-29 责任编辑 | 梁园园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

五次会议第0251号建议的答复

王德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沈阳市城市道路施工区域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区域安全管理”方面办理情况

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规范施工收尾安防、强化日常巡检、明晰安全责任、畅通监督渠道”等问题,我局已将相关内容纳入道路挖掘日常监管和联合专项整治重点,逐项回应、同步推进。

1.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标准。按照《沈阳市围挡设置导则及标准图集》,市政及管线工程应根据工期和作业条件规范设置固定式、移动式或临时围挡,配齐信息公示牌、反光警示、防撞设施、爆闪灯和交通导向标志。对临时维修、抢修工程,未完成坑槽必须及时覆盖钢板,做到无翘起、拼接整齐、警示清晰,防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磕碰、绊倒等事故。

2.强化巡查检查和闭环整改。我局会同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及各区相关部门开展道路挖掘施工联合专项整治,将围挡破损缺失、安全警示不足、钢板铺设不平、物料车辆占道、施工后清理不到位等列为重点检查事项。对重点路段、商圈、学校、医院周边和主次干道加密巡查,发现问题实行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复核销号。

3.压实施工、监理、监管各方责任。涉及地下管线的挖掘工程,施工前组织管网单位现场交底并填写地下管网旁站确认单,明确线位和旁站监管责任;转入道路修复前,严格执行转序确认,对沟槽回填、撼砂压实、现场清理、安全防护等共同验收,未达到标准不得移交修复、不得撤除必要防护。

二、下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进一步落实“收尾即安防、撤场先验收”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在局部作业完成后,同步完成坑槽覆盖、临边防护、围挡端头警示、夜间照明和交通提示设置。对已完成挖掘但尚未恢复的路段,验收合格前不得擅自撤离围挡、钢板、警示灯、反光锥等设施。

同时,建立施工路段专项巡检台账,健全“发现-交办-整改-复核-销号”的闭环管理。对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现场公示电话、政务平台反映的安全隐患问题,第一时间核查办理、限时反馈;对拒不整改、反复违规、造成通行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依法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并与后续审批、信用监管衔接,切实保障市民安全出行。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陈巍

联系电话:22516935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