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9-19 责任编辑 | 张博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
四次会议第0418号建议的答复
陈亚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路障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认路障责任归属”方面办理情况
目前,我市路障设置主体确实存在多元化情况,导致责任归属不明确,针对此类问题,我局将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路障的设置主体和管理责任。
1.市政设置的路障。对于因城市交通管理、市政施工等政府行为而设置的路障,由负责实施该项目的政府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路障的设置、维护、拆除及安全监管等职责。
2.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路障。临街居民楼、商业门市等单位或个人因自身需求设置的路障,其产权单位或使用人为责任主体。要求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并承担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若因路障设置不当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公共利益,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建立路障设置责任追溯档案,对每个路障的设置单位、设置时间、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可迅速追溯到责任主体,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二、关于“确认路障应用范围”方面办理情况
1.交通管理区域。在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路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路障,用于引导交通流向、限制车辆通行速度和方向。如:在学校、医院、商场等周边路段,设置可移动式路障,在上下学、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保障行人安全。
2.市政施工区域。在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明显的路障和警示标志,划定施工区域,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确保施工安全和行人、车辆通行安全。施工结束后,责任主体应及时拆除路障,恢复道路原状。
3.公共安全区域。在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可设置路障进行区域分隔和人员疏导。严禁将公共区域随意设置为收费停车场,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禁止设置区域。明确禁止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区域设置路障。对已设置的,责令责任主体立即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关于“确认路障模式规格”方面办理情况
为解决路障样式凌乱、设置混乱问题,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路障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明确路障的材质、颜色、高度、形状等具体规格参数,确保路障设置整齐美观、安全实用。
1.设计样式。结合我市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设计统一的路障样式。路障的颜色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材质选用坚固耐用、不易损坏的材料,形状应简洁美观,避免过于复杂和尖锐的设计,防止对行人造成伤害。
2.尺寸标准。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功能需求,制定路障的尺寸标准,间距应保证非机动车辆和行人能够顺利通行;临街区域设置的路障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确保既能起到防护作用,又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3.警示标识。所有路障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如反光标识、警示灯等,提高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可视性,防止发生碰撞事故。警示标识的颜色、大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部门: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 系 人:刘剑飞
联系电话:22516935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