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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 四次会议第0376号《关于架空线缆落地与通信管道共建共享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5-09-19 责任编辑 | 张博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

四次会议第0376号建议的答复


肖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架空线缆落地与通信管道共建共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通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

    1.加强既有管道共建共享。通信管道资源共建共享是减少重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源环境约束问题的有效措施。依据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通信管道等通信设施资源出租出售业务资费参考标准>的通知》(辽通信管〔2018〕112号)文件精神,按照“集约高效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的原则,市工信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各通信公司,在通信管道建设使用过程中,考虑到前期单方公司单独建设,建设费用由产权方独自承担,提供给其他运营商共享的管道资源按照标准相互结算,在对等情况下共享管道资源事实上已基本实现。尤其在政府主导的街路更新、背街小巷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中,在各牵头部门的积极协调下,基本能够对线缆入地的管道实行共享共用。

2.推动新建管道共建共享。一是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公用管道,由各通信公司共同使用,在青年大街、东顺城街、长安路、建设西路、陵东街等街路线缆入地时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在市府大路、沈棋路、北堤路等街路将继续实行“政府建、共同用”,推动线缆入地工作。二是在今年街路工程中,将继续推广各通信公司分段、分片建设,各自分担管道建设和管理任务,各通信公司共同使用管道资源的做法,降低各企业在架空线缆落地改造工作中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

二、提供线缆入地施工政策支持

1.政府出台架空线缆入地政策支持。2025年4月,《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9号)已明确以下内容:按政府要求实施的线缆入地工程,原则不得挖掘新路或在禁挖期施工,确需施工的采取“一路一议”制度,由挖掘单位按道路权属报道路管理部门,由道路管理部门履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程序,道路修复费按照非新路和非禁挖期规定标准收取。该会议纪要已对架空线缆入地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有效降低了企业管道施工成本。

2.积极协调为企业提供便利。市城乡建设局、工信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等部门和各地区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全力解决通信公司在管道建设时遇到的困难。如:积极协调移动公司在东北大马路、广电公司在大北关街的管道抢修挖掘;与于洪区共同协调解决属地农民阻工、园林绿化管理、交通执法管理等问题;保障电信公司在微山湖街管道建设等,全力为通信公司管道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统筹架空线缆落地与市政道路施工

1.加强工程统筹组织。今年的街路更新、背街小巷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将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线缆产权单位、通讯运营商等共同进行现场踏勘,统筹线缆入地需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协同建设,全力避免管道重复建设和道路重复挖掘。

2.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市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市综合管廊建设,我市综合管廊主要位于浑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城区,共10个,全长78.29公里,其中,已竣工管廊项目8个,共计58.59公里。由于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我市暂时不能新建综合管廊项目。

目前,在各通信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架空线缆整治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青年大街、北陵大街、南京街、黄河大街等街路完成了全线的架空线缆入地,主要街路和重点区域环境品质明显提升。我们城市管理部门将全力为通信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更大的支持,共同为市民打造更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部门: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 系 人:于滨

联系电话:13940114305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