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3-05-05 责任编辑 |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占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放松对商场超市临街店铺外展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
根据《管理条例》规定,我市暂不允许外摆买卖,但是为持续巩固提升城市市容秩序,促进经济恢复,统筹兼顾经营者所需,实现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利用闲置场地、场所,设立方便群众生活的临时集中综合性售卖区域,划定区域标线,入市经营。
目前,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相对封闭且具有自有场地的经营单位,在自有场地范围内,组织开展户外经营和促销活动,我们也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