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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0366号《关于在居民小区内集中设置专业回收水银站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1-06-03 责任编辑 |  来源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居民小区内集中设置专业回收水银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根据居住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符合四类垃圾投放需要。居民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投入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通过专用车辆进行分类收运,最终根据危险废物类别进行无害化处置。由于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量较少,我们对有害垃圾投放的要求是小心轻放,避免打破后其中的有害物质泄漏;如已打碎,要用纸包好后,作为其他垃圾投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900-024-29,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 水银(汞)作为危险废物,极易挥发,难以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设规划水银(汞)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我市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