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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128号《关于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4-11-15 责任编辑 | 张博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丁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商户设置牌匾、标识”方面办理情况

    2016年5月,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市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新修定,取消了市、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对牌匾标识设置审批。目前,我市牌匾标识设置,主要管理方式是全程常态监管,采取由属地主管部门常态巡查——对有需求企业主动服务指导——企业按指导意见实施设置——城管局及驻区执法分局全程监管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属地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我局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沈阳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制定了《沈阳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关于加强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工作意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和精细化管理,从设计、设置、管理等环节入手,加强宣传引导,行业培训,坚持服务导向,严控违规新增,将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做细做实,提升城市容貌品质,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二、关于“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方面办理情况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目前,各区城管局行使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各驻区执法分局作为市城管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全面承担我市市容秩序执法各项工作职能,部分区政府还将执法队伍派驻至街道办事处,协助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行使市容秩序执法相关处罚权。

    三、关于“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方面办理情况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制定,历经2011年、2016年、2017年三次修改,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修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借鉴了西安、苏州等城市立法经验。我局将积极与市人大环资委沟通,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按照《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要求,适时提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