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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496号《关于规范地摊经营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4-08-09 责任编辑 | 张博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黄祖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地摊经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局按照《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织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开展违规占道经营整治。各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建立“路长制”管理机制,划分路段,建立路队,条块抓保,实行动态巡查、错时巡查,及时发现处置违规占道经营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

根据《条例》内容,我市暂不允许外摆买卖,仍严格管控擅自占道经营违规行为不放松。但近几年来,为促进经济恢复,统筹兼顾经营者所需,实现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既有尺度、又有温度”,结合全国各地先进经验做法,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利用闲置场地场所,设立方便群众生活的临时集中综合性售卖区域,划定区域标线,入市经营。针对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相对封闭且具有自有场地的经营单位,在自有场地范围内,组织开展户外经营和促销活动,我们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