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11-25 责任编辑 | 梁园园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案包容免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河区执法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14时00分,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抚顺鑫阳安装维修工程处在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7号孙祖庙胡同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劝阻教育,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初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改正,依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慎包容免罚清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免罚处理。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河区执法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14时00分,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抚顺鑫阳安装维修工程处在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67号孙祖庙胡同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取证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立案通知书》,并拍摄照片进行取证。当日当事人抚顺鑫阳安装维修工程处到辖区大队配合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后,当事人表示立即进行改正。辖区大队本着柔性执法的原则,根据“四张清单”相关内容,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进行包容免罚的处理意见,上报分局进行法制审核。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违反了《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河区执法分局在执法领域运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例,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进行包容免罚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即达到了对企业的教育意义,又实现了对城市的管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法理相容,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营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四、案例警示
由本案处理引发的一些思考:
第一、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考虑营商环境、服务企业要求,必须做到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执法、按程序执法、文明执法。注重执法现场证据的固定,并主动、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罚并积极改正。
第二、加强内部经验交流,对于成功经验要加以总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的进步。
来源:监督专班 沈河区执法分局
编辑:梁园园
校对:张博
审核:谢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