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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包容免罚案例

发布时间 | 2024-06-27 责任编辑 | 梁园园 来源 |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包容免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西区执法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马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西路与启工街交叉口正北方向86米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卖水果,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劝阻教育,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初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改正,依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慎包容免罚清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免罚处理。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西区执法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马文刚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西路与启工街交叉口正北方向86米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卖水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取证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立案通知书》,并拍摄照片进行取证。当日当事人马文刚到辖区大队配合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后,当事人表示立即进行改正。辖区大队本着柔性执法的原则,根据“四张清单”相关内容,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进行包容免罚的处理意见,上报分局进行法制审核。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摆摊卖水果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西区执法分局在执法领域运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例,体现了宽严相济与惩教结合的原则,凸显了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高度融合。通过多元化形式普及“包容免罚”监管模式旨在转变执法理念,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提升城市市容整治效果。

四、案例警示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推行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典型事例,该制度坚持行政处罚分类施策,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精准执法。“首违免罚”制度在全市执法领域推行,实现执法“尺度”和“温度”的统一,对违法行为进行精细划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过罚相当”原则和精细化执法要求的深化落实。铁西执法分局通过多元化形式普及“包容免罚”监管模式旨在优化执法理念,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以发放宣传单给企业和个人,让执法人员上门普及“包容免罚”监管模式的内容和理念,让企业和群众了解通过动态免罚清单。在日常执法中,倡导教育为主,依法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部门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新举措,让执法既合法又合理,更好地实现了执法目的。

来源:监督专班 铁西区执法分局

编辑:梁园园

校对:张博

审核:谢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