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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6-30 责任编辑 |  来源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新民市执法局、法库县住建局、康平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安全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安全运行,我局制定了《沈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30日

沈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安全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渣土受纳场持续平稳运行,强化落实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以及《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相关生产、运行的管理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的执行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是指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各级政府审批建设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渣土受纳场。

第三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管理遵循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牵头,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主管部门负责,运行单位全面落实运行安全各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应当依照各项标准规范运行,其中主要行业运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等,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处理运行安全的管理,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落实运行安全的各项措施和研究解决各类涉及运行安全问题。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运行安全监管和指导。

沈阳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大辛垃圾场、老虎冲垃圾填埋场的日常运行安全监管和考核。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的日常运行安全监管和考核。

市和各区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涉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建设、扩建以及涉及安全运行的设施升级建设的项目立项,并按照相关行业建设、安全标准组织建设。

市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污染物监测、监督及技术指导。

第二章  运行安全维护

第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履行各项运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实行常态化运行安全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第七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渣土。

(二)按照规定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三)加强在岗职工安全教育。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月定期开展在岗职工安全教育,重点、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入职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四)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五)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工作,并建立安全档案。定期聘请专业部门对填埋场、受纳场堆体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监测填埋场内沼气等可燃气体产生量,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日常演练,完善各项消防制度;建立渗沥液处理车间的安全排查制度,每日运行前和运行后均进行安全巡视,排查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六)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应当及时对排查的隐患进行整改,可以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需要列入城建计划解决的抓紧制定项目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属于应急整改的,按照应急程序处理,消除隐患。

(七)编制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遇突发事故,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八)遵循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八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单位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内部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考核,压实安全责任,考核结果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实事求是提供情况。

第九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的主管部门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按期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并形成监督考核意见,指导工作。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条 认真落实各项运行安全措施,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运行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人员,应当按照各级政府的奖励制度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单位没有认真落实各项运行安全措施,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尚未出现安全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运行单位没有认真落实各项运行安全措施,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据责任事故的影响大小、责任等级,依照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直至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关于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渣土受纳场运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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