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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建楼梯,占用公共区域且存在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 | 2021-01-27 责任编辑 |  来源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时间

2021.01.26

受理时间

2021.01.27

受理部门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标题

业主私建楼梯,占用公共区域且存在安全隐患

诉求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业主从自家窗户私建楼梯至单元门上方雨台,存放自家物品。安全隐患不可控,物业无执法权力且不作为,那么该问题是否归属于贵部管辖?可否出面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2018年,我市下发了《沈阳市拆违控违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区、县(市)政府是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2020年4月3日,沈阳市深化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拆违控违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建立以区、县(市)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屯)为主体的三级拆违控违责任体系,并确保体系运行顺畅。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区域违法建设巡查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屯)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视、防控管理和报告责任。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街道、社区(村屯)、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了解情况,收集材料,初步调查,核实权属人信息,并开展“劝拆”,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对不肯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现场实施查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因此,您咨询的问题建议您向属地社区或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反映,由属地社区或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处理。

    感谢您对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关注和支持。